文章主要提及從1971到1984年美國特殊教育史最有名的訴訟事年談起,原告是啟智班內之黑人小學生,被告則有四類教育人員。最早是鑑定工具對黑人學生有文化偏見及種族歧視,違反了法律均等保護之原則。後來經過了不斷地上訴,美國當局也對 相當法令作了不少修正,而法官也下令加州教育必須採取十三點補救措施,例如:保証所用之智力測驗沒有文化及種族歧視,而鑑定黑人須有其效度,使用測驗之前須召開公聽會,消除黑人在啟智班比例過高的問題,而評量須包括學生的學習須要、適應行為、身心發展狀況、病歷資料等。藉此一實例,供國內各人士,引以為深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