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指出當今對視障兒童之教育安置或教學處置以視力值為判斷依據 之不當。接著提出了四項改進意見:一、視力值是診斷視障的必要而非充分條 件。因為其僅代表遠距離的視力狀況,而學習尚包括視覺觀察中部分與全體的 關係與統整、遠近感或立體感等。二、視力值是一種比值,以分數表示較容易 了解其意義。以分數表示時,分子是指檢查距離,分母是一般視力正常人所能 看清楚該視標的距離,可清楚地了解受檢查者的視力狀況。三、近視力值與遠 視力值同具重要意義。四、診斷視障兒童概念形成的能力具有特殊意義。視障 兒童獲得外界訊息的量與值,除了與視力有關外,尚與年齡、學習力、認知能 力等有關,故診斷時,應注意其視覺、意像、符號化、概念化等方面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