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於民國六十三年七月公佈的「聽障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標準」第四修 規定:「....各縣市應設置特殊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但歸諸事實,目前成效不彰,故作者認為於設立啟聰班之學校成立「聽障兒童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是目前最迫切需要的。 作者參考美國施行的情形,提出我們可行的辦法。他認為此委員會要由縣市教育局特殊教育主管官員、社會局主管社會福利局、衛生保健單位代表、校長及教務主任、輔導老師、啟聰班教師、普通班教師、專家學者、家長及熱心人士組成,委員會要對聽障兒童之尋訪、轉介、鑑定、教育安置等有關問題,定期或不定期開會研議,採取有效策略,集思廣益來克服困擾問題,如此,啟聰班教育之功效方能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