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法於民國72年12月5日由總統公佈,全法共分九章,其中第三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的第五節是有關於「殘障者職業訓練」,規定要為殘障者 提供職業訓練,且應符殘障者之體能及安全需要。並且明文規定辦理職業訓練 的機構,同時在職訓及社政主管機關督導下,保障殘障者之職業訓練。但是只 規定身體殘障者而不包括心智障礙者,則是本法美中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