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介紹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七日特殊教育法公佈後,教育部所進行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 (一)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完成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草案初稿,函送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師範院校特殊教育中心,徵詢意見; (二)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約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副首長及教育部內各單位副主管協商研訂各項子法分工; (三)民國四十四年元月三日 函請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擬定各該省市地區發展特殊教育六年計畫; (四)民國七十四年元月十一日協調加強輔導大專盲聾生的學業問題與生活輔導事宜; (五)寬列特殊教育經費,補助省市政府所屬特殊教育學校(班),各師範院校特殊教育中心辦理有關特殊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