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法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正式修訂完成,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正式發揮其效力,保障了殘障者的福利及權益。 全文一共分有三十一條,內容則為訂定本法的目的,主管機關,殘障者的定義、範圍,其應該享有人權、社會福利補助、醫療復健之補助,工作機會之確保,及其最少限制、無障礙環境的建立,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保障,都有了明文規定,藉此以增進殘障者的福利,保障其各項人權,為我國的社會福利跨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