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福利法中,保障了殘障者的工作機會,然卻有許多智障是英雄無用武之地。其實他們若具有基本的學習能力與職業技能,對於獨立生活與工作都有助益。智障者不能獲得工作,固然有主、客觀條年,然雇雇主的接納態度,卻也是關鍵因素。 其實智障者是有工作潛能的,依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發揮,然社會大眾卻對他們抱有消極態度,給予智障者職業輔導與就業適應,因此智障者的工作權益不容忽視,並因加以肯定符合人盡其才的理想。同時克服智障者在工作適應上的困難,給予適當的教導與機會,改正雇主對智障者的態度,建立起支持的環境,使智障者能有具體的工作機會、環境、待遇,使工作權益得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