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首先簡述美國政府在1975年訂定的94-142公法,說明此「殘障者教育法案」的教育原則和實施辦法,及它對美國特教界的影響。從而引伸1986年公佈的99-457公法,此法從87學年度起實施,共分為兩部份:(一)學前部分:保障3歲學前障 礙兒童在1990學年度前獲得所有權利及94-142公法內規定的權利保障。(二)早期療 育部分:合於接受早期療育的對象為出生至三歲的殘障嬰幼兒,由科際統合小組進行綜合性評量,及由此小組與父母共同設計的「個別化家庭服務計劃」作為服務事項。最後,作者提出99-457公法的特色:(一)採取「不分類」的服務提供模式;(二) 多元性及彈性的服務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