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頒布,主要是依照特殊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內容針對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特殊幼稚園訂定了設置標準。其中規定了這些學校、班級應該具備的面質、活動空間、設備、人數、行政組織、名稱等,不同階段之班級、學校,都有不同之規定,最後,文中還有附一張特殊教育學校、特 殊幼稚園之特殊教育必要設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