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1月將舊有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公法 94-142 修定為公法98-199,肯定 了提供殘障兒童前60個月早期介入服務而機構及個人應協調提供最高的品質。而新法的目標是支持及增進學前兒童及其家庭服務的三種改變:1.州級機構內和機構間組織體制的改大變。2.社區級諸如篩檢、介入和文通等活動所組成統合性服務傳遞系統的改變。3.兒童家庭的改變。在新立法下,父母和專家可以協助服務的計畫,為幼兒及家庭帶來積極的改變。而相關的計畫,也都提供、補助相關的服務及經費,紅求統合性及協調性服務。早期介入是促成特殊教育成功的一項重要因素,且是重要趨勢,將能幫助殘障者早日回歸主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