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3年政府頒訂特教法,顯示政府對於特殊教育的重視,而欲以特教法來積極推動國民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所以國民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仍須依據國民特殊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來辦理。本文特別就現況去分析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的部份條文,特別強調了特殊學生的就學機會,應該根據其殘障程度,給予適當的教育機會, 絕不可棄之不顧。並且重申、澄清了在家自行教育的意義及確實的作法,應督促家長 確實做到,而不是浪費經費。如欲提升特教品質,須負擔相當大的經費,是教育行政 機關努力的目標。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公佈後,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充份提供特殊兒童就學的機會,尤其應滿足六至十五歲國民之受教權,再來求便是求特殊教育的普及化,提供更好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