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說明七十九年殘障福利法修正案第十二條「政府應建立職能評估制度,使殘障者獲得合理輔導與安置」之條文主旨,指出職能評估(VOCATONAL EVALUA-TION)只為一種「診斷性的工具」,本處所謂「職能評估」應為「職能復建」之意。作者介紹 其所研擬的「殘障者輔導與安置(職能復健)制度建立辦法草案」部份重要內容,包括: 一、復健輔導員; 二、個別輔導與安置計畫;三、職能評估之發展; 四、殘障之輔導與安置工作相關人員培訓計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