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障福利的意義與精神:一個人生下來,不論其美醜、智愚、貧富,皆有生存之權利。對於殘障者,基於人權的立場,亦應給予適當的教育與養護。二十世紀以來,由於社會連帶責任的觀念興起,國家促進人民福利乃是政府的職責所在。我國憲法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輔助與救濟。」即本此精神。個人認為殘障者工作權之保障為殘障福利的基礎,有了工作,才能保障生存,殘障福利措施,不僅是消極的救濟而是積極的輔導殘障者能自立更生,並應保障其工作權,我國於民國六十九年公布的「殘障福利法」,今後有了法的依據對於殘障福利的精神,一定能發揮與實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