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嫌惡式的行為處置是指混合運用不同的增和消弱(不像行為學派多以懲罰和隔離)的方式:為了達到真正的消除問題行為,就必須找到維持或促進問題行為之情境的正確假設,換言之,即是確是問題行為的功能或動機。之所以使用非嫌惡式的行為處置,有六點理由可以支持它:(一)較人性化(二)具社會意義(三)有效(四)合法(五)符合實際需要(六)對智障者有正向的態度。功能分析之後,所得之問題行為的功能可供行為處置計劃之設計參考,並針對正增強功能的行為,負增強功能的行為及自動化增強功能的行為有所設計,而收其效果。功能分析乃是運用來確定問題行為對行為者所產生的功能,以便能針對這種不適當的功能,運用行為學習理論設計行為處置的計劃。而功能分析的方法有三:1.間接評量2.描述分析3.系統化操作。 |